,應當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 運輸、攜帶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出縣境的,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批準。
第二十四條 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進出口中國參加的國際公約所限制進出口的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必須經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批準,并取得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核發的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海關憑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查驗放行。
涉及科學技術保密的野生動物物種的出口,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特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