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3-06-24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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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
第二十四號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胡錦濤
2004年8月28日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建立對外國人開放的獵捕場所,應當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本決定自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