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十三條 涂改、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捕撈許可證的,沒收違法所得,吊銷捕撈許可證,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偽造、變造、買賣捕撈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非法生產、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沒收苗種和違法所得,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責令立即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未經批準在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內從事捕撈活動的,責令立即停止捕撈,沒收漁獲物和漁具,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外國人、外國漁船違反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