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額捕撈。
在水生動物苗種重點產區引水用水時,應當采取措施,保護苗種。
第三十二條 在魚、蝦、蟹洄游通道建閘、筑壩,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建設單位應當建造過魚設施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第三十三條 用于漁業并兼有調蓄、灌溉等功能的水體,有關主管部門應當確定漁業生產所需的最低水位線。
第三十四條 禁止圍湖造田。沿海灘涂未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不得圍墾;重要的苗種基地和養殖場所不得圍墾。
第三十五條 進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業,對漁業資源有嚴重影響的,作業單位應當事先同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