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動。
符合條件的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批準,可帶著科研項目和成果、保留基本待遇到企業開展創新工作或創辦企業。
允許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設立一定比例流動崗位,吸引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和企業科技人才兼職。試點將企業任職經歷作為高等學校新聘工程類教師的必要條件。
加快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科研人員在企業與事業單位之間流動時社保關系轉移接續政策,促進人才雙向自由流動。
(二十三)實行更具競爭力的人才吸引制度
制定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的意見,加快外國人永久居留管理立法,規范和放寬技術型人才取得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