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二)完善科研信用管理。建立覆蓋指南編制、項目申請、評估評審、立項、執行、驗收全過程的科研信用記錄制度,由項目主管部門委托專業機構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評估評審專家、中介機構等參與主體進行信用評級,并按信用評級實行分類管理。各項目主管部門應共享信用評價信息。建立黑名單制度,將嚴重不良信用記錄者記入黑名單,階段性或永久取消其申請中央財政資助項目或參與項目管理的資格。
(二十三)加大對違規行為的懲處力度。建立完善覆蓋項目決策、管理、實施主體的逐級考核問責機制。有關部門要加強科研項目和資金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