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鄉鎮人民政府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鄉鎮人民政府管理為主、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業務指導的鄉鎮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的人員,其業務考核、崗位聘用以及晉升,應當充分聽取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技術推廣部門和服務對象的意見。
第三十三條 從事農業技術推廣服務的,可以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信貸等方面的優惠。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國家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