培育的應當重新命名。
第八條 品種名稱應當使用規范的漢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數字、羅馬數字或其組合。品種名稱不得超過15個字符。
第九條 品種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僅以數字或者英文字母組成的;
(二)僅以一個漢字組成的;
(三)含有國家名稱的全稱、簡稱或者縮寫的,但存在其他含義且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含有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其他國內外地名的,但地名簡稱、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五)與政府間國際組織或者其他國際國內知名組織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