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種權和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的農業植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在農業部網站公示,公示期為15個工作日。省級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在公告前,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將品種名稱等信息報農業部公示。
農業部對公示期間提出的異議進行審查,并將異議處理結果通知異議人和申請人。
第十六條 公告后的品種名稱不得擅自更改。確需更改的,報原審批單位審批。
第十七條 銷售農業植物種子,未使用公告品種名稱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種子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第十八條 申請人以同一品種申請農作物品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