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為品種名稱相同:
(一)讀音或者字義不同但文字相同的;
(二)僅以名稱中數字后有無號字區別的;
(三)其他視為品種名稱相同的情形。
第十三條 品種的中文名稱譯成英文時,應當逐字音譯,每個漢字音譯的第一個字母應當大寫。
品種的外文名稱譯成中文時,應當優先采用音譯;音譯名稱與已知品種重復的,采用意譯;意譯仍有重復的,應當另行命名。
第十四條 農業植物品種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申請人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予以修改。逾期未修改或者修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駁回該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農作物品種審定、農業植物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