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分配土地。鄉與鄉之間的交錯土地,原屬何鄉農民耕種者,即劃歸該鄉分配。
第十二條 在原耕基礎上分配土地時,原耕農民自有的土地不得抽出分配。原耕農民租入的土地抽出分配時,應給原耕農民以適當的照顧。應使原耕農民分得的土地(自有土地者連同其自有土地在內),適當地稍多于當地無地少地農民在分得土地后所有的土地,以使原耕農民保持相當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的土地為原則。
原耕農民租入土地之有田面權者,在抽動時,應給原耕者保留相當于當地田面權價格之土地。
第十三條 在分配土地時,對于無地少地人口中若干特殊問題的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