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章 土地的分配
第十條 所有沒收和征收得來的土地和其他生產資料,除本法規定收歸國家所有者外,均由鄉農民協會接收,統一 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給無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產資料的貧苦農民所有。對地主亦分給同樣的一份,使地主也能依靠自己的勞動維持生活,并在勞動中改造自己。
第十一條 分配土地,以鄉或等于鄉的行政村為單位,在原耕基礎上,按土地數量、質量及其位置遠近,用抽補調整方法按人口統一分配之。但區或縣農民協會得在各鄉或等于鄉的各行政材之間,作某些必要的調劑。在地廣人稀的地區,為便于耕種,亦得以鄉以下的較小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