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土地者,均不得以地主論。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不超過當地每人平均土地數百分之二百者(例如當地每人平均土地為二畝,本戶每人平均土地不超過四畝者),均保留不動。超過此標準者,得征收其超過部分的土地。如該項土地確系以其本人勞動所得購買者,或系鰥、寡、孤、獨、殘廢人等依靠該項土地為生者,其每人平均所有土地數量雖超過百分之二 百,亦得酌情予以照顧。
第六條 保護富農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種的土地及其他財產,不得侵犯。
富農所有之出租的小量土地,亦予保留不動;但在某些特殊地區,經省以上人民政府的批準,得征收其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