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及意志,各級人民政府應負責切實保障人民的民主權利,農民及其代表有在各種會議上自由批評及彈劾各方各級的一切工作人員的權利。侵犯上述人民權利者,應受法律制裁。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法適用于一般農村,不適用于大城市的郊區。大城市郊區的土地改革辦法,另定之。
本條所稱的大城市,由各大行政區人民政府(軍政委員會)按城市情況決定之。
第三十六條 本法不適用于少數民族地區。但在漢人占多數地區零散居住的少數民族住戶,在當地土地改革時,應依本法與漢人同等待遇。
第三十七條 本法不適用于土地改革業已基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