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土地制度改革以前的土地契約,一律作廢。
第三十一條 劃定階級成份時,應依據中央人民政府頒布的劃分農村階級成份的決定,按自報公議方法,由鄉村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在鄉村人民政府領導下民主評定之。其本人未參加農民協會者,亦應邀集到會參加評定,并允許其申辯。評定后,由鄉村人民政府報請區人民政府批準。本人或其他人如有不同意見,得于批準后十五日內向縣人民法庭提出申訴,經縣人民法庭判決執行。
第三十二條 為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