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的房屋分配給沒有住所的貧農中農居住,一部分作學校俱樂部、地方蘇維埃、黨及青年團委員會、赤色職工會、貧農團和各機關使用。牲畜和農具可由貧農中農按組織按戶分配,或根據貧農意見,自愿的將各種沒收農具辦初步合作社,或在農民主張和蘇維埃同意下,設立牧畜農具經理處,供給貧農中農耕種土地的使用。經理處應由地方蘇維埃管理,農民得按照一定規則,支付相當的使用金,所有農具的修理,經理處工人的供養以及新農具新牲畜的購備,由農民加納使用金的百分之幾,以資彌補。?
第九條 沒收地主豪紳的財產,同時必須消滅口頭的及書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