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農以勞動力(即按照人口平均分配土地的地方,富農每個有勞動力者,所得分田數量,等于按人口平均分配每一人所得分田數量)為單位,人口為補助單位去分配。分配土地時,不僅應計算土地的面積,而且應估計土地的質量(特別是收獲量)。在土地分配時,還應盡可能地使之適合于進行土地改革,預備消滅官荒、片段、大阡陌等各種封建遺跡。
第八條 沒收一切封建主、軍閥、豪紳、地方的動產與不動產,房屋、倉庫、牲畜、農具等。富農在沒收土地后,多余的房屋、家具、牲畜及水碓、油榨等,亦須沒收。經過當地蘇維埃,根據貧農中農的利益,將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