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期以來,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使用和處置管理復雜、限制多,收益激勵機制不健全,是導致科技成果束之高閣、難以轉化為現實生產力的重要因素。近期,為充分調動高校和科研院所及其科技人員的積極性,加快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福建省根據國務院有關精神,進一步解放思想,全面鋪開實施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該項改革克服了固有的觀念桎梏、利益藩籬和制度障礙,以“不求所有、但求所用”的氣魄,最大限度激發科研單位研發轉化科技成果的熱情和活力。福建省成為浙江、上海之后,全國第三個開展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管理改革的省份。
一、給予更大的使用處置自主權。明確省級事業單位對其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采取轉讓、許可、合作和投資等方式實施轉移轉化,主管部門和國資管理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科技成果遵從市場定價,可以采用協議定價、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價格。
二、給予更大的收益自主權。省級事業單位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所獲得的收入不上繳國庫,全部留歸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統一管理,用于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和科技成果轉化,以及獎勵有貢獻的人員和機構。
三、強化分配報酬獎勵。明確省級事業單位在轉移轉化科技成果后,應當對有重要貢獻的人員和機構給予收入分配或股權獎勵。獎勵比例不得低于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比例。獎勵收入不受事業單位績效工資總額限制,在單位工資總額基數以外單列。
四、強化科技成果轉移轉化責任。明確應用類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賦有轉移轉化項目成果的義務,并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科研項目立項和驗收的重要內容和依據。明確省級事業單位要將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知識產權創造、運用作為對機構及人員評價、資金支持的重要內容和依據,并建立有利于促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和崗位管理制度。
五、配套稅收優惠政策。對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員以股份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獲得轉化職務科技成果獎勵的,暫不繳納個人所得稅;取得按股權、出資比例分紅或股權轉讓、出資比例所得時,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