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質檢質函〔2011〕320號
關于開展“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試點工作的通知
各直屬檢驗檢疫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為貫徹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十二五”規劃關于“推動自主品牌建設,提升品牌價值和效應,加快發展擁有國際知名品牌和核心競爭力的大型企業”的精神和要求,切實履行“推進名牌發展戰略”工作職能,國家質檢總局決定開展“全國 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范圍
今年開展“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試點的范圍為:已開展“質量興省(市)”活動或經國務院批復已開展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的省(自治區、直轄市)。
二、申報條件
申報區域類別包括產業聚集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產業園區、現代服務區、旅游區等,申報具體條件包括區域產業規范情況、品牌建設情況、質量信用情況、質量安全狀況等,詳見《關于開展“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附件1,以下簡稱《指導意見》)。
三、申報數量
每個符合開展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今年通過檢查考核,可向國家質檢總局推薦1至2個申報“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區域。
四、工作分工
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本省“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的牽頭組織工作,按照質檢總局制定的《指導意見》,推動地方政府和有關區域開展創建。各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局負責依據總局規定的申報條件,對以出口企業為主的產業聚集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或高新產業園區,制定考核檢查細化標準或實施細則的意見,根據考核檢查結論,向本省“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提出推薦意見和建議。
五、工作安排
(一)部署。符合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按照本通知及《指導意見》的要求,于6月底做好本地區“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試點的部署、宣貫和動員工作。
(二)申報。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于7月份組織申報園區政府如實填寫申報表(附件2),并按規定時間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提出申請,遞交相關申報材料。
(三)審查。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根據《指導意見》的要求,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核檢查細化標準或實施細則。按照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考核檢查細化標準或實施細則,組織對申報地區進行實地考核檢查,根據檢查考核情況,綜合提出意見并報省級“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
(四)推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根據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的審查結果形成推薦意見,于9月30日前將推薦文件、推薦名單和申報材料的書面和電子版送國家質檢總局。
(五)審核。國家質檢總局于10月份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推薦材料進行嚴格審核。
(六)批準。國家質檢總局對審核結果進行公示并批準。
(七)宣傳。國家質檢總局在12月底前公布“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名單,并進行廣泛宣傳。
六、工作要求
(一)認真做好試點工作的宣傳和動員。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將“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建設作為“推進名牌發展戰略”的重要抓手,積極向各級政府和地區宣傳有關政策和要求,廣泛動員有關地區參與示范區的創建。參與品牌價值測算試點的省、區要將示范區建設與品牌價值測算工作相銜接,要求企業積極參加品牌價值測算工作。
(二)認真制定考核檢查實施細則。考慮到各地發展情況的差異,今年試點工作總局只制定了示范區申報的9項考核條件,未制定全國統一的考核檢查細化標準。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根據《指導意見》中有關申報條件要求,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考核檢查細化標準或實施細則,報質檢總局備案后,作為對申報地區的考核檢查依據。
(三)認真組織對申報地區的考核檢查。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以高度負責的態度,按照總局制定的申報條件,以及本省制定的考核檢查細化標準或實施細則,會同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對申報地區進行嚴格考核檢查,并將考核檢查符合要求的地區報請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質量興省(市)”領導小組(或省級人民政府)向質檢總局推薦。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做好組織工作,保證考核檢查和申報推薦的順利開展。
(四)認真按時做好向總局的申報工作。各省級質量技術監督局要做好與有關地方政府、直屬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以及省級政府部門的協調工作,及時解決申報工作中出現的問題和矛盾,及時將有關意見、建議和問題向質檢總局報告,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時間要求和內容、格式要求,將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上報質檢總局。
來源:質檢總局網站